2026年3月12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,将于8月15日施行,同步迎来全国生态日,我国生态环保法治建设迈入法典化新阶段。
为打通司法实践与新法典适用衔接通道,充分发挥司法裁判指引、警示作用,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生态日前夕集中发布5件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,覆盖水污染、餐饮油烟污染、跨区域非法填埋固废、企业“未验先投”等高频环境违法行为,囊括刑事追责、民事损害赔偿、行政诉讼三大案件类型,以鲜活案例释明环保法律边界,督促市场主体、经营者严守生态保护红线。
本次发布案例聚焦中山本地多发环境违法痛点,精准匹配新法典污染防治、环评管理、餐饮油烟管控等新增、细化条款,既体现司法机关对污染环境犯罪从严打击力度,也兼顾柔性调解、合规引导,全方位展现中山法院以审判职能守护绿水青山、服务绿色发展的工作导向。
案例一:私设暗管直排重金属废水,企业经营者刑事民事双重担责
该案为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诉横栏某五金加工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。2019年9月至2023年9月,刘某某经营五金加工厂,在未申领排污许可证、未配套建设废水处理设施前提下,通过厂区暗孔将含重金属清洗废水直排森树河。经专业评估,本次污染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总费用281920元。刘某某已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刑罚并缴纳部分赔偿款,剩余118729.97元赔偿款项,经生态环境部门磋商未果后诉至法院。
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,案涉五金加工厂全额支付剩余生态损害赔偿金。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,文书已生效。
典型意义:五金电镀、清洗行业是中山水污染案件高发领域,此类案件占全市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总量超50%,违法手段多为私设暗管、废水直排,重金属废水会永久破坏水体、土壤生态。本案明确环境违法“双追责”规则,企业无证排污、偷排废水造成生态损害的,除承担刑事责任外,还需全额赔付生态修复损失,形成刑事惩戒+民事赔偿双重震慑。
案例二:临街烧烤店未建专用烟道被罚,新法典划定餐饮油烟硬性标准
该案系某烧烤餐饮店诉东区街道办事处、市政府行政处罚复议案。涉事临街烧烤店经营炭火烧烤、炒制食品,油烟仅经简易净化设备处理后直接向道路排放,未按规定铺设专用烟道引至楼顶达标排放。2024年8月,东区街道办责令门店限期整改,复查确认商家拒不落实烟道改造,依法作出罚款1万元、关停涉油烟餐饮项目的处罚,市政府行政复议维持处罚决定。商家不服起诉,主张已安装净化设备即完成整改。
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,二审阶段中山中院秉持“教育优先、纠错为本”原则组织调解,双方达成调解协议。
典型意义:餐饮油烟扰民是群众环保投诉重点,新《生态环境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明确划定禁止性条款,商住综合楼、居民楼内餐饮商户必须配套专用烟道,拒不整改可处1万元至10万元罚款并责令关停。本案厘清油烟净化设备与专用烟道的法定双重要求,同时通过行政案件柔性调解,兼顾行政执法刚性与经营主体整改容错空间。
案例三:跨区域非法填埋近2.8万立方米垃圾,多名责任人获刑并追缴违法所得
舒某、罗某、郭某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显示,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,舒某租赁翠亨新区两处地块违规设立垃圾中转点,收取处置费用后,将外地生活垃圾、建筑垃圾转运至珠海高新区地块露天填埋。经鉴定,非法填埋固废总量约27894立方米,生态环境损害价值3950.37万元,综合生态修复、治理费用超1700万元。
2025年12月,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,三名被告人不服上诉。2026年5月5日,中山中院终审认定舒某、罗某、郭某均构成污染环境罪,分别判处有期徒刑、罚金,全额追缴全部违法所得。
典型意义:生活垃圾、建筑垃圾未经无害化处置属于法定有害固体废物,跨区域中转、露天填埋会大面积污染土壤、地下水。本案涉案污染体量巨大、生态损失惨重,法院对整条非法处置链条人员一体追责,严厉打击跨区域固废非法转运、填埋黑色产业链。
案例四:企业擅自变更生产项目未重新环评,“未验先投”领百万罚单
民众街道某洗水企业2015年取得洗水扩建项目环评批复,2022年擅自拆除原有洗水设备,原址新增染色生产线并直接投产,持续生产两年未完成环评变更与环保验收。生态环境部门两次下发整改停产通知,企业拒不停工,监管部门对企业罚款152万元、环保负责人罚款10.2万元。企业及负责人诉至法院,主张项目变更属于环评豁免范畴。
一、二审法院均驳回原告诉求,维持行政处罚决定。
典型意义:环评豁免清单不得由企业自行判定,生产工艺、核心项目发生实质性变更的,经营者必须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,经官方认定不属于豁免范围的,需重新编制环评报告并完成竣工验收后方可生产;收到责令改正通知后拒不停产、边产边改,将被认定拒不改正,面临高额行政处罚。
案例五:小微水泥作坊未做环评,“投产规模小”不能成为违法免责理由
岳某诉横栏镇政府行政处罚案中,当事人经营80平方米小型水泥制品作坊,仅单人经营、年营业额万余元,未编制环评报告、未配套环保设施即投产。执法部门查实后作出20万元行政处罚,岳某以经营规模小、排污量低为由起诉请求撤销处罚。
两级法院审理均认定处罚合法,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
典型意义:依据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》,水泥制品制造行业不分经营规模大小,全部需履行环评、环保设施配套、竣工验收全流程法定义务。该案警示小微经营者,环保执法不区分体量大小,“小作坊”“低营收”不能规避环保法定责任,心存侥幸将承担高额罚款。
据悉,8月15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正式施行后,生态环境领域法律责任、监管标准、处罚尺度将进一步细化清晰。中山法院将持续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,常态化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,深化以案释法、以案普法,推动企业、个体工商户、社会公众全面树立环保法治意识,以高质量环境资源审判筑牢中山生态安全屏障,助力绿美中山建设。
《南方》杂志全媒体记者、南方+记者|左志红
【通讯员】谢欣然 朱静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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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值班主编】刘树强 李芳宇
【文章来源】南方杂志党建频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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